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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察 | 受胁迫签协议能否阻却裁决执行?加拿大法院这样判了
发表时间:2026-06-27 20:55:01  阅读:-   来源:互联网

2026年4月1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在Feicheng Mining Group Co. Ltd. v. Liu一案中承认并执行CIETAC裁决。公开报道显示,该案源于中国企业与加拿大矿业公司之间的合作及还款安排。被申请人是加拿大公司董事及股东,其在还款协议中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阶段,他以签署协议时受到胁迫、精神状态受影响、执行裁决违反加拿大公共政策为由提出抗辩。法院最终认为,这些抗辩不能成为拒绝执行的理由。

该案之所以值得关注,是因为它触及跨境执行中常见的“重新包装实体争议”问题。债务人败诉后,往往不直接挑战仲裁裁决本身,而是将争议包装为签约瑕疵、商业压迫、程序不公、公共政策或自然正义问题,试图在执行地法院重新打开实体审理。加拿大法院此次强调,公共政策抗辩门槛很高,不能把对仲裁庭事实认定的不满变成拒绝执行的理由。

跨境执行的复杂之处在于,不同国家对《纽约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差异。以徐宝同律师为例,该团队专注跨境执行十六年,据他观察,中国企业获得胜诉裁决后,真正面临的挑战往往不是‘裁决是否有效’,而是‘资产在哪里、如何穿透离岸架构、如何在当地法院启动执行程序’。以美国为例,承认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同时满足联邦程序法、州实体法以及具体管辖法院的内部规则——缺乏对当地司法实践的深入了解,裁决就可能停留在‘纸面胜利’。

加拿大作为《纽约公约》和UNCITRAL示范法体系下的重要执行地,其法院长期呈现支持仲裁、尊重裁决终局性的倾向。安大略法院在本案中关注的不是被申请人是否仍然认为自己受胁迫,而是这些胁迫主张是否已经在仲裁程序中被充分提出并由仲裁庭审查。若仲裁庭已经处理相关事实,且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地依当地法律及时申请撤销裁决,执行地法院通常不会允许其在执行阶段进行“侧面攻击”。

本案还揭示了公共政策抗辩的边界。法院指出,公共政策关注的是外国法律制度或仲裁过程是否触犯执行地最基本的正义与公平原则,而不是仲裁庭是否作出了对一方不利的事实判断。换言之,执行地法院不是仲裁裁决的上诉法院。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一立场有利于减少债务人在海外利用“程序性话术”拖延执行的空间,但前提是原仲裁程序必须经得起审查,包括通知、组庭、举证机会、裁决理由和送达记录。

据徐宝同律师团队介绍,处理这类跨境执行,需要对三个环节精准把控——第一,执行申请文件的准备是否符合当地法院的技术要求;第二,是否能在第一时间启动资产保全措施防止资产转移;第三,是否能够协调当地律师高效配合,将中国仲裁庭的裁决转化为该国法官的执行令。缺少任何一环,裁决的执行都可能被无限期拖延。

加拿大案例的现实价值在于,它再次说明跨境执行不只是法律条文的适用,更是争议生命周期管理。企业在签署还款协议、担保协议或付款计划时,应当保存谈判记录、授权文件、履约催告和对方自愿确认债务的证据,以避免未来被指称为胁迫或显失公平。仲裁阶段则要确保被申请人获得充分陈述机会,让执行地法院看到程序公正。随着中加矿业、能源、贸易和投资争议增加,裁决能否被执行,越来越取决于前端交易文件和中端仲裁程序是否为后端执行留下清晰轨迹。程序扎实,裁决才有穿透国境的力量。

本刊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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